s:﹙1﹚明确物的所有权

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

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

积兔于市,过而不顾。

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

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2、义利观

法家先驱人物管仲在《管子.

牧民》中提出:“仓禀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

即从物质生活中寻求道德的根源,肯定了“利”对“义”的决定性意义。

不仅如此,法家还认为道德观念会随着社会物质生活的变化而变化。

韩非在《五蠹》篇中论述到:“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织,禽兽之皮足衣也。

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

是以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

今人有五子不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

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虽倍赏累罚而不免于乱。”法家坚持人们的道德水平与社会的物质基础有着直接且紧密的联系,当社会的物质财富足以满足人们的物质需求时,人们就会行仁义、讲道德。

而春秋战国时期。

中国社会正处于“民众而物寡”、“争于气力”的时期,仁义道德退而居之。

商鞅提出“利出于地”、“名出于战”,韩非也明确提出“务力而不务德”。

否则国家将面临贫穷落后甚至是亡国的危机。

法家认为儒家所谓的“爱人之心”实际上是“伤民”,而儒家那套繁杂的仁义礼节不但于民无益且有害,是暴政的发端。

而法家坚持,利乃是人们的行为的唯一动因,这既是社会事实,也是社会应该倡导的原则。

这与法家好利、自为的人性论思想一致,并由其沿袭而来。

商鞅提在《商君书.

开塞》中指出:“吾所谓利者。

义之本也。”总之,在法家看来。

人性好利,人与人之间也是纯粹的赤裸裸的利益关系,“利”则是人的一切行为和交往的唯一动力。

在这种义利观的支配下,法家思想家们也触及到了公和私的话题。

法家肯定“利”,但有“公、私”之分,他们主张去私行公。

法家所言的“公”是以君主的利益为大;“私”当然是指受君主统治的群众。

商鞅在《商君书.

修权》断言:“故公私之交,存亡之本也。”因为“公私之分明,则小人不疾贤,而不肖者不妒功。”他的意思是必须“任贤举能”,而不是“任人唯亲”,这样才能达到公正、公平,才不会引起争议和争夺危害君王的统治地位。

慎到的《慎子.

威德》中所言:“凡立公。

所以弃私也。”韩非《韩非子.

饰邪》里也指出:“私义行则乱,公义行则治。”意在为了维护“人主之公利”,必须去私利、私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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