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主张
1、法律的作用
﹙1﹚明确物的所有权
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
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
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
积兔于市,过而不顾。
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
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
这不是不想要兔子。
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1﹚鼓励人们立战功
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
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好利恶害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
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
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
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因而,法家将“好利恶害”得人性与国家富强结合起来,用赏赐、刑罚诱使、驱使人们“耕”、“战”、“告奸”,凡是生产粮食多的、杀敌有功的、揭发违法犯罪的,都可以得到官爵、田宅,任何人,不论出身如何,只要努力按照国家的法令去做,就可以得到富贵荣华,而国家也就富强起来了。
﹙2﹚不法古不循今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
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
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
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3﹚法术势结合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
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
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当代学者刘木鱼(刘铎)在《非法非人治》中提到:“法之卫意,在乎君政,政之所为,在乎一道”。
2、实施办法
﹙1﹚法布于众
法要“布之于众”既然法律是君主治理国家的依据,是人民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那么法律就应当以成文的形式出现,并做到公布于众,并争取做到“家喻户晓”。
韩非强调:“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法之所以公布,其目的有二:一是“使万民知所避就”,能以法律自戒,二是为了监督官吏公开断案,防止罪犯法外求情。
﹙2﹚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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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的作用
﹙1﹚明确物的所有权
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
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
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
积兔于市,过而不顾。
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
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
这不是不想要兔子。
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1﹚鼓励人们立战功
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
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好利恶害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
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
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
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因而,法家将“好利恶害”得人性与国家富强结合起来,用赏赐、刑罚诱使、驱使人们“耕”、“战”、“告奸”,凡是生产粮食多的、杀敌有功的、揭发违法犯罪的,都可以得到官爵、田宅,任何人,不论出身如何,只要努力按照国家的法令去做,就可以得到富贵荣华,而国家也就富强起来了。
﹙2﹚不法古不循今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
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
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
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3﹚法术势结合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
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
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当代学者刘木鱼(刘铎)在《非法非人治》中提到:“法之卫意,在乎君政,政之所为,在乎一道”。
2、实施办法
﹙1﹚法布于众
法要“布之于众”既然法律是君主治理国家的依据,是人民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那么法律就应当以成文的形式出现,并做到公布于众,并争取做到“家喻户晓”。
韩非强调:“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法之所以公布,其目的有二:一是“使万民知所避就”,能以法律自戒,二是为了监督官吏公开断案,防止罪犯法外求情。
﹙2﹚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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