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条规则写了四遍才定稿。

第一遍只有一句“生死消息须共享”。

沈令仪划掉“生死”,改成“会改变对方人身、名分、财产或证据安全的消息”。

若只限生死,裴砚舟仍可把副印、过继和父亲失踪归为不够紧急。

裴砚舟加了时限:正常消息六个时辰内交接,正在追捕或转移证人时,最迟危险解除后二个时辰。

不能以“尚未查实”为由无限拖延,但可以明确标记事实、推断与传闻。

第二条是“不得替对方决定风险”。

裴砚舟提出紧急例外:箭已经射来、屋将倒塌或追兵逼近时,可先救人,不需当场询问。

沈令仪同意,却补上事后义务。

先行动者必须说明做了什么、放弃了什么、给对方造成何种后果;紧急不能自动变成免责。

第三条是证据分存。

任何关键原件至少两处,目录至少三份;一方不得在另一方不知情时取用、销毁、转移。

确需秘密藏点时,可以不公开具体地址,但要公开持有人、证据类型和触发交接条件。

“若持有人本身被抓?”裴砚舟问。

“设失联时限。

超过时限,第三方开启封存地址。”

“第三方是谁?”

“不能只一个。

谢临渊、顾明昭和苏氏商路各掌一部分。”

裴砚舟原本不愿让顾明昭再承担,却没有直接删掉。

他说明母亲已被头七门牌锁定,继续加证会增加风险。

沈令仪据此改成顾明昭只持目录,不持原件。

每一次修改都有理由,不靠“你听我的”。

最难定的是违约后果。

若只是口头道歉,规则会在下一次所谓大局面前失效。

两人最终写明:擅取证据一次,失去该类证据单独接触权;隐瞒导致对方进入未告知危险,后续相关行动决策权暂交三方见证;故意销毁或伪造证据,秘密同盟终止,直接移交官署。

夫妻身份不因同盟终止自动解除,案中合作也不等于感情承诺。

沈令仪又增加一条附注:任何一方都可以拒绝具体行动,但拒绝须说明自己愿意承担的替代后果。

不能只说“不许你去”,却把证人死亡或证据丢失全部留给对方。

裴砚舟据此问:“若我认为公开现身能阻止临时承爵,你认为证据不足,谁决定?”

“分别列出现身与不现身的后果。

若影响主要落在你的官身,由你终决;若会让我被定为共谋诈死,我对是否配合圆话有独立决定权。”

同一件事可以有两个终决人,各自决定自己承担的部分。

夫妻不是谁替谁签下所有风险。

谢临渊提醒,他们无法用私约限制大理寺依法办案。

两人便在卷首注明:同盟规则只约束双方自愿行动,不妨碍官署查证、拘传与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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