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菡,作为曹国舅的女儿,成长于这个时代,其实宋代女子的婚姻观和寻常的古代女子不太一样。

宋代是个承上启下的王朝。

它吸收了隋唐时期的社会文化制度,也在城市经济的刺激下诞生程朱理学。

因此受社会风气的影响,宋代婚姻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

因为宋朝法律的规定,宋代女性不仅在婚姻中享有很多自由,能够选择离婚和改嫁,在家庭中也和男性一样拥有财产的管理权,并且还享有受教育的权利,能够学习文化知识,因此宋代涌现出不少杰出的女词人。

宋朝女性地位并不如同大多数人认为的一样低下,相反,宋朝女性的地位较之前朝甚至有所提升。

这与当时宋朝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环境是分不开的。

宋朝的经济之繁荣不用多着笔墨,人尽皆知。

宋代打破了“市”和“坊”的界限,有晓市和夜市,城市里到处可见商店,甚至还出现了二十四小时营业的商店。

经济的发展给女性地位的提高提供了现实可能。

此外,宋朝统治者的治国之策是崇文抑武,宋太祖为子孙立下规矩,“不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者”,朝廷官员的选拔实行科举制,“学而优则仕”,所以文人在宋代有着极高的地位。

文化教育的发展让各种流派的思想在宋朝汇集,形成了一个文化多元、信仰多样的宽松社会氛围。

而为人们熟知的理学,在宋朝虽然兴起,却并没有成为宋朝的主流思想,其观点也并不为世人所认同,社会影响实际有限。

文化教育的发展解放了人们的思想,宋朝从最高统治者皇帝代士大夫都认为,读书不分性别,女性也应该多读经史典籍,提升素质和修养。

所以宋代的女性获得了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这极大的提高了女性的文化素质,同时促进了女性自我认知的提升。

宋朝出现了一批在诗词绘画等领域杰出的女性,且博古通今的知识女性在社会的各个阶层都有出现。

一个国家女性受教育程度的高低,直接反映了女性在这个国家的社会地位。

宋代法律制度的完善也为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提供了保障。

宋朝建立后,其法律形式和内容基本沿用唐律。

唐代法律是我国古代法典的集大成者,所以宋代建立之初,法律体系就已经比较健全了。

宋太宗以后,宋朝法律根据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立法活动频繁,法律形式的性质和功能也在发生变化。

宋朝法律的完善对于女性的影响就是增加了关于女性的嫁妆权、离婚权、寡母对子女的监督权、女性的财产继承权等内容。

宋朝从法律上对女性的各项权利予以认可和保护,提高了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且在司法实践中,各级官员必须通晓律例,在审判涉及女性的诉讼中,法官们根据法律和事实情况,灵活运用法律知识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

我国古代女性的活动主要与家庭有关,因此,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其在整个社会中地位的直观反映。

宋代法律规定,女性在家庭中具有“母权”。

母权是相对于父权而言的,在古代的很多社会,一家之母都没有掌管家中事务的权力,一般由家中男性家长行使父权,如果家长过世,则由成年儿子或者旁系男性亲属代为管理家庭,家中大权一般不会落到母亲手上。

在宋朝则大大不同。

百善孝为先,孝道被认为是民族的优良传统,不孝之人会被认为是“十恶不赦”的大罪之人。

宋代继承了传统的孝道,在《宋刑统》中详细规定了不孝行为要遭受的惩罚,政府则对孝行做出褒奖。

宋代孝道比较突出的一点是,无论是亲母还是继母,都是子孙尽孝的对象。

宋朝女子离婚或者改嫁之后,子女一般都归男方抚养,但律法规定,无论子女归属如何,生养之情都不会改变。

因此,无论是生母还是继母,在家庭中都拥有管教权,也就是进行对后辈以及仆从的教育、命令、监督和惩罚。

在《宋刑统》中明确规定:“祖父母、父母有所教令,与事合宜,即须奉以周旋,子孙不得违犯。”从此条可知母亲是有管教子女的权力。

母亲的子女的管教,既包括道德人品,读书学习,也包括光宗耀祖,忠君爱国。

司马光在《家范》里说“慈母败子,爱而不教,使沦为不肖,陷于大恶”,可见宋朝人认为母亲的管教对于子女的成才有很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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