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籍时身体羸弱或有残疾者称为“罢耀”,只服劳役,不服兵役。

傅籍的身高标准是六尺至六尺五寸以上,不足六尺者称为“小”,不得服兵役。

秦代兵役制度对仔户征兵的人数也有规定:《戍律》称:“同居母并行。”即每户中已傅男子不同时服兵役,至少须留一人在家中,以保证农业生产的进行。

上述各项规定仅适用平时,在战时尤其是遇“大役”或兵源不足的情况下,随时可能逾制征兵。

在兵农合一制度下,应征士兵除国家供应的一部分物资以外,还有自带的部分。

由国家供应的部分包括武器装备和军粮。

秦汉时代武器由国家统一管理,士兵入伍后由国家统一发放,退役时上交国家。

至于甲兵的授还有专门的条律规定;国家供应军粮称为“禀”,或称“禀军中”,依爵秩身份以及在军队中的地位高下,禀给的数量也有等差。

一般情况下国家“下调郡县转输粟菽刍蒿“,供应军队,但也时有“自费”军食的情况。

衣物的供应,除没有财产的奴隶、刑徒箕由国家统一供应,称“禀衣”之外,应征士兵都要自带钱物。

军队往往设有“军市”供上兵买卖物品。

免役特权

秦代‘复除’特权主要限定于第五级爵位——大夫以上者,以及与之地位相当的各级官吏和隶广宗室”属籍”的皇室贵族。

这些人依其等级的高下,分别可以享有复其身、复其家、复其宗族及依附人口等特权。

此外,交纳粟、帛、资多者也可以复其。

汉代,随着统治阶级构成的复杂化,有关复除的规定及享有复除特权的对象也趋于复杂:宗室、王子侯的宗族皆列入“宗正”的“属籍”,永不服役;

…

外戚、功臣封侯者世世免役;全国官吏除最低级的小吏以外,都有爵位,凡爵在第九级“五大夫”以匕月俸在六百石以上者都免役;

低级官吏中县、乡的“三老”免役;

凡选举为孝弟力田、博士弟子及能通一经者皆得免役;

此外,还有特诏免其一年、两年、若干年乃至终身之役的情况;平民如不服役,可以出钱、物代役;如要免去“正卒”之役或战时征调的兵役,则必须买爵。

文帝时纳粟四千石买爵至五大夫即可免役;武帝时又规定纳奴婢、纳栗、纳钱可得补吏免役,并创“武功爵”,买爵至第七级“千夫”,与五大夫相等,可以免役。

至西汉后期,赐爵、卖爵免役制度的轻滥,导致兵源贵乏,已无法正常地征发兵役。

随着募兵制的发展,常规的军功爵免役制度已失去了实际意义,而其他各项免役制度,也仅在临时性征兵时才起作用。

征兵制的败坏

秦汉征兵制,是以户籍什伍制度直接控制下的个体小农为基础的。

武帝以后,个体小农大量破产,沦为流民、奴隶、依附民、租佃小农、雇佣劳动者,由国家直接控制的编户齐民大大减少,而豪强殷富之家则通过纳黄、纳粟、献奴婢等各种方式取得复除特权。

于是,正常的戍五番上制度已难以维持,征兵制逐渐衰落。

至东汉初,光武帝对兵役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儿乎完全废止r内地郡国期年番上的正卒、卫士、戍卒制度。

东汉一代虽偶有征兵于郡国之举,如灵帝中平末,广陵郡“若动椁鼓,可得二万人”;又,“县在边垂,旧制令户一人,具弓弩以备不虞”。

这类事例往往仅限于战时的临时性征兵,不为常制,而作为常制的征兵制则已经败坏了。

募兵制的推行

西汉初,徭役制中的“更卒”之役已出现募人代役的制度,凡不服役者须雇人代役,平价每月出钱二千,谓之“践史”。

募兵正式成为一种制度,始于汉武帝。

武帝时,对外长期用兵,而征兵制无论从番上轮代的时间、人数,还是士兵的军事技术诸方面,均己不适用大规模战争的需要。

故自武帝以后迄于东汉,募兵制逐渐发展并取代了征兵制,成为兵士的主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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