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系有正法,惟因军功、捕盗,或选人换授,至升朝官,方许作官户”。
宋时升朝官,即朝官,按新的阶官名称,是指正八品文官通直郎和武官修武郎以上。
宋哲宗时,“先是,宗室〔袒〕免,女听编民通婚,皆予官,民争市婚为官户”。
杜纯说,“入赀得承务郎(从九品)以上,犹不为官户,盖嫌其逃赋役,困平民也。
今遐僻贱人争以国姻自召,商较财〔币〕,仅同贸易”,“非以尊国,示民范也”,于是“朝廷始严其法”。
又“自保甲之法行,民以艺能入等,授班行者即为官户,免役”,时“祥符县至一乡止有一户可差”,后鲜于侁“乞保甲授班行人依进纳官例,候改转升朝官,方免户下色役”,也得到宋廷批准。
后“绍圣免役条”规定:“系宗室及〔内〕命妇亲,并义勇、保甲授官,或取妻,以阵亡之家恩泽授官,而系第一等人户,并同进纳法,见任小使臣、宣教郎以下,役钱并不免。”自从八品文官宣教郎和武官从义郎(属小使臣)以下,即非朝官,成为自某些门径入仕者不算官户的界限。
至于“取妻,以阵亡之家恩泽授官”者另有附加条件,即“系第一等人户”,若非第一等户,即不受以上界限的限制。
宋徽宗时,政和令又补充规定,“所有祗应有劳,进颂文理可采及特旨并非泛〔补〕官”者,也“并依进纳授官法,因军功、捕盗转至升朝官,非军功、捕盗人转至大夫以上,方许作官户”。
据此,则“非军功、捕盗人”须升官至正七品武翼大夫以上,才算官户。
北宋上述规定沿用到南宋,也被加了一些新的规定。
宋高宗绍兴末期规定,“文学出身,遇赦授右迪功郎,注权入官,初任偶授破格差遣者”,“即不系正任合入差遣,其身后子孙不合理为官户”。
宋孝宗时,又规定“特奏名出身之人,如有偶授破格八品差遣,或循至八品上,须落权,注正官差遣,方始理为官户”。
宋宁宗时的《庆元条法事类》卷7《监司巡历》、卷48《科敷》关于“品官之家”的注释如下:“身亡者有荫之家,若系宗室及内命妇亲授官,而转至升朝,及进纳或保甲授官,或第一等户以妻之家阵亡,遗表恩泽授官,并祗应有劳,进颂可采,及特旨与非泛补官,因军功、捕盗,而转至升朝,非军功、捕盗,而转至大夫,医官转至翰林医痊以上,仍曾经入额人者。”此项规定大致是此前各项规定的综合和总结。
翰林医痊为从七品,“入额人”应是指尚药局、太医局等的定编人员。
当然,上述规定能否严格执行,则是另一回事。
宋徽宗时记载:“命官出身,各有条法。
比年以来,吏职入仕或进纳并杂流之类补官人,往往攀援陈情,改换出身。”“改换出身”,无非是为改善本人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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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中的地位,以求享有某些本来无法得到的权益。
在昏暗的政治形势下,“员既滥冗,名且紊杂”,一批又一批渣滓,投机钻营,通过各种手段,包括“改换出身”,挤进了官户的行列。
宋朝规定,凡任宰相和执政,“例得奏奴隶补班行”。
北宋末,大宦官童贯“厮养仆圉官诸使者至数百辈”,童贯镇压方腊,“受富民献遣,文臣曰‘上书可采’,武臣曰‘军前有劳’,并补官,仍许磨勘、封赠,为官户”,“凡四千七百人有奇”。
宠臣朱勔“驺仆亦至金紫”。
蔡京“即家为府,营进之徒举集其门,输货僮隶得美官”,“厮养官为横行”。
医官也十分冗滥,宋徽宗宣和时,方限定以三百五十人为定额,而“额外人免改正,但不许作官户”。
此类“妄作名目”的官户,到南宋初年,仍成为一大遗留问题,而须作专门的讨论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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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时升朝官,即朝官,按新的阶官名称,是指正八品文官通直郎和武官修武郎以上。
宋哲宗时,“先是,宗室〔袒〕免,女听编民通婚,皆予官,民争市婚为官户”。
杜纯说,“入赀得承务郎(从九品)以上,犹不为官户,盖嫌其逃赋役,困平民也。
今遐僻贱人争以国姻自召,商较财〔币〕,仅同贸易”,“非以尊国,示民范也”,于是“朝廷始严其法”。
又“自保甲之法行,民以艺能入等,授班行者即为官户,免役”,时“祥符县至一乡止有一户可差”,后鲜于侁“乞保甲授班行人依进纳官例,候改转升朝官,方免户下色役”,也得到宋廷批准。
后“绍圣免役条”规定:“系宗室及〔内〕命妇亲,并义勇、保甲授官,或取妻,以阵亡之家恩泽授官,而系第一等人户,并同进纳法,见任小使臣、宣教郎以下,役钱并不免。”自从八品文官宣教郎和武官从义郎(属小使臣)以下,即非朝官,成为自某些门径入仕者不算官户的界限。
至于“取妻,以阵亡之家恩泽授官”者另有附加条件,即“系第一等人户”,若非第一等户,即不受以上界限的限制。
宋徽宗时,政和令又补充规定,“所有祗应有劳,进颂文理可采及特旨并非泛〔补〕官”者,也“并依进纳授官法,因军功、捕盗转至升朝官,非军功、捕盗人转至大夫以上,方许作官户”。
据此,则“非军功、捕盗人”须升官至正七品武翼大夫以上,才算官户。
北宋上述规定沿用到南宋,也被加了一些新的规定。
宋高宗绍兴末期规定,“文学出身,遇赦授右迪功郎,注权入官,初任偶授破格差遣者”,“即不系正任合入差遣,其身后子孙不合理为官户”。
宋孝宗时,又规定“特奏名出身之人,如有偶授破格八品差遣,或循至八品上,须落权,注正官差遣,方始理为官户”。
宋宁宗时的《庆元条法事类》卷7《监司巡历》、卷48《科敷》关于“品官之家”的注释如下:“身亡者有荫之家,若系宗室及内命妇亲授官,而转至升朝,及进纳或保甲授官,或第一等户以妻之家阵亡,遗表恩泽授官,并祗应有劳,进颂可采,及特旨与非泛补官,因军功、捕盗,而转至升朝,非军功、捕盗,而转至大夫,医官转至翰林医痊以上,仍曾经入额人者。”此项规定大致是此前各项规定的综合和总结。
翰林医痊为从七品,“入额人”应是指尚药局、太医局等的定编人员。
当然,上述规定能否严格执行,则是另一回事。
宋徽宗时记载:“命官出身,各有条法。
比年以来,吏职入仕或进纳并杂流之类补官人,往往攀援陈情,改换出身。”“改换出身”,无非是为改善本人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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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中的地位,以求享有某些本来无法得到的权益。
在昏暗的政治形势下,“员既滥冗,名且紊杂”,一批又一批渣滓,投机钻营,通过各种手段,包括“改换出身”,挤进了官户的行列。
宋朝规定,凡任宰相和执政,“例得奏奴隶补班行”。
北宋末,大宦官童贯“厮养仆圉官诸使者至数百辈”,童贯镇压方腊,“受富民献遣,文臣曰‘上书可采’,武臣曰‘军前有劳’,并补官,仍许磨勘、封赠,为官户”,“凡四千七百人有奇”。
宠臣朱勔“驺仆亦至金紫”。
蔡京“即家为府,营进之徒举集其门,输货僮隶得美官”,“厮养官为横行”。
医官也十分冗滥,宋徽宗宣和时,方限定以三百五十人为定额,而“额外人免改正,但不许作官户”。
此类“妄作名目”的官户,到南宋初年,仍成为一大遗留问题,而须作专门的讨论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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