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中的良民包括各级官吏与编户齐民,贱民指在州县无田无贯或编入贱籍的非自由民。

区别在于是官府为奴还是私家为奴,据此分为官贱民和私贱民。

官贱民包括官奴婢、官户(番户)、杂户、工乐户等;私贱民包括私奴婢、部曲、客女、随身等。

官奴婢主要来自战俘、罪犯及其家属和世袭奴;官户、杂户主要来自没入官府的罪犯及其后人;工匠主要从民间招募而来;乐户(乐工)主要来自前朝乐工及从本朝没入官府的罪人中选出的容貌端庄或有音乐才能的人,如太常音声人。

私奴婢主要来自官奴婢、自卖或被掠卖的良人、世袭奴;部曲、客女(部曲之女)主要来自破产贫民自卖为奴或奴婢放免;而随身是租赁来的短期随从。

贱民内部也有不同的身份等级。

官、私奴婢的地位在贱民中最低,唐律明文规定“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可以随意赠送、买卖。

比奴婢地位稍高的依次是部曲、工乐户、官户。

部曲不准买卖,官户可以受田。

贱民中杂户和太常音声人地位最高,他们有户籍,“受田、进丁(服役)、老免与百姓同”。

贱民一般不能与平民通婚,“人各有偶,色类须同”。

除了太常音声人和部曲可与良人有条件通婚外,其他各类贱民只能与身份相同的贱民结婚,如杂户配杂户、官户配官户、奴婢配奴婢,所生子女世袭为奴。

唐宋之交,社会出现了巨大变革,城市商品经济发展,土地所有制发生变化,同时也改变了人身依附关系。

到宋代,雇佣关系成为社会主流,原来属于贱民的部曲、官户、杂户等基本消失,像赵盼儿那类因罪没入官府为官奴婢的事例已经很少,籍没罪犯为奴婢的制度在宋代逐渐停止。

宋仁宗时期,雇佣奴婢被合法化,称“人力”“女使”,成为奴婢阶层的主体,他们的身份已属于法律上的良人。

虽然奴婢和奴婢制度在古代社会始终存在,但在法律意义上,系统性的良贱制度在宋代已经消亡。

至于具体消亡时间是在北宋还是南宋,史学界还存在争议。

总体来讲,相较于前面的唐代和后面的明代,贱民在宋代的地位是相对较高的。

宋代占主体的雇佣奴婢,法律身份上属于良人,他们以契约形式与雇主结成“主仆名分”,地位相当于唐代的部曲甚至更高一些,比唐代的奴婢更是高两等。

宋代的雇佣奴婢已不再是“畜产”或“物”,而是具有一定人格权利的“人”,他们的人身权利受到重视,奴婢可以和奴婢之外的人通婚,主人不能随意对奴婢动用私刑,主人杀死奴婢,以常人法死罪量刑。

宋代的官户、杂户已经与唐代的官户、杂户含义不同。

宋代的官户是指有品级的官员之家,杂户则是指娼户。

宋代的杂户有公私之分,官娼属伎乐司管理,专供官府宴会上陪酒取乐,地位低于雇佣奴婢。

宋代规定朝廷官员不得与杂户有染,是为保护朝廷声誉和脸面。

唐代的贱口奴婢(官、私奴婢)在宋代逐渐消失,到了元明两朝,籍没战俘或罪犯为奴的制度又恢复了,这类贱民(驱口)地位仍如同牲口。

工乐户在唐代地位介于官户和杂户之间,已经高于部曲,宋代官府的工匠是雇佣来的,乐户地位自然也更宽松,接近良人。

良贱制度虽然在宋代消亡,但良贱之分、贵贱之别贯穿了古代社会始终。

明清以职业划分良贱,贱民包括奴仆、倡优和隶卒(在衙门服贱役的人,如皂隶、马快、步快、小马、禁卒、门子、弓兵、粮差及巡捕番役等),各地还存在一些特殊的贱民群体,如山陕的乐户,江浙的惰民、丐户,安徽的伴当、世仆,皖南的棚户,江西的九姓渔户,沿海地区的疍户等。

直到雍正时,才废除贱籍,“开豁为良”。

贱籍被废除了,但长久以来人们对职业的歧视心理却没消除,20世纪初的《官场现形记》中仍称“最贱之人,倡优皂卒”。

古代贱民脱籍途径大体有这样几种:一是放免为良。

放免也称恩免,可分为朝廷赦免和主人恩免。

朝廷赦免又有皇帝大赦、老免、勋功等途径。

唐代规定,官奴婢年满六十及废疾者可免为番户,年满七十则免为良人。

秦汉以来,奴隶还可以凭借战功成为平民,唐代官户受有勋及入老者并从良。

主人“放奴婢为良及部曲、客女者”,都要由“家长给手书,长子以下连署”,并申报官府批准,方才生效。

唐代是逐级放免,条件严苛,官奴婢一免为番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

宋代奴婢则可一免为良。

二是赎买为良。

唐太宗攻陷辽东城时想赦免已奖赏给将士为奴的战俘,都还得官府以布帛赎买,再赦免为百姓。

贱民想通过自身存钱,或寄希望大善人资助赎买从良就更难了。

最后还有一种少之又少的通过非法途径,如诈死、逃亡后变换姓名,再私下交易买个良人身份,从而摆脱贱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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