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人民币471万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去年3月16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至);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这是李超第一次如此近距离感受林善若开庭辩论的风采,清脆的嗓音,干练的观点,清秀的容颜,显得格外飒爽英姿。
李超悄悄对林善若竖了个大拇指,林善若娇媚一笑,白了李超一眼。
陈慧英和童老爷子听得连连点头,童逸羞愧地低下头来。
李昏君却是随意地靠在椅背上,放松地听着。
“针对原告诉请、事实和理由,被告、第三人依次进行答辩。”
李昏君先是得意一笑,接着大声发表答辩意见,“尊敬的审判长,我作为被告委托代理人,简要答辩如下:一、被告在与第三人的交往过程中,并无过错。
x年10月2日双方通过**摇一摇相识,第三人多次表示自己是单身,并且炫耀自身经济实力对被告展开激烈的追求,被告误信第三人的甜言蜜语,芳心暗许,所以感情逐渐加深。”
“对被告而言,与第三人的交往属正常交往。
只是第三人隐瞒婚史,对被告进行欺骗。
10月9日晚,两人开房,第三人在办完事后才说自己有妻子,当时被告就大怒,表示要断绝来往,是第三人主动提出会和妻子马上离婚,然后迎娶被告。
由此可见,被告在与第三人交往中没有任何过错,没有违反公序良俗,也不应受指责。
过错在于第三人的不道德,其身为有妇之夫,却肆意欺骗被告感情。”
“二、第三人给予被告款项是第三人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合法有效。
被告撞破第三人有妇之夫之后,第三人为了挽留住伤心的被告。
主动提出给被告买房买车,以后一起生活。
被告多次表示不是贪图他的钱财,只是想找个能托付终生的意中人,要求第三人不要来骚扰她。
但第三人锲而不舍,主动将471万元转至被告账户上。
承诺赠送给被告,要求被告去买房买车。
该赠与行为发生在被告与前夫离婚后,且第三人赠与钱财的目的,也是为了日后双方结合的。
被告是成年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赠与的行为属真实意思表达。
因此该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应予保护。”
“三、被告收到款项后,是第三人主动联系,才一起去买房买车的,更加说明是第三人自愿赠与。
去年3月17日。
第三人主动开车前来,载着被告去深鹏宝创宝马4s店,且主动为被告挑选宝马640这款车。
该车共花费83万元,因被告与人合伙做工程亏本,该车已于前几周即今年1月20日作价58万过户给债权人抵债。
“至于买房,也是第三人主动联系开发商鹏锐地产公司,商量好深鹏湾1号的楼层和价格之后,才于去年3月17日带被告前去签订购房合同。
被告购买时支付首付款300万元。
去年3月至今年1月,共11个月被告支付了房屋银行贷款557896元,该房屋依法登记。
权利人为被告,并在建行深鹏山南支行办理了按揭。
因此,车子房子属被告个人合法财产,其有权自由处置。”
“四、关于原告认为第三人擅自处理共同财产,所说与事实不符。
被告有足够理由相信471万元是第三人的个人财产。
第三人在交往过程中多次提到其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开办电子厂。
收益丰厚,有钱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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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这是李超第一次如此近距离感受林善若开庭辩论的风采,清脆的嗓音,干练的观点,清秀的容颜,显得格外飒爽英姿。
李超悄悄对林善若竖了个大拇指,林善若娇媚一笑,白了李超一眼。
陈慧英和童老爷子听得连连点头,童逸羞愧地低下头来。
李昏君却是随意地靠在椅背上,放松地听着。
“针对原告诉请、事实和理由,被告、第三人依次进行答辩。”
李昏君先是得意一笑,接着大声发表答辩意见,“尊敬的审判长,我作为被告委托代理人,简要答辩如下:一、被告在与第三人的交往过程中,并无过错。
x年10月2日双方通过**摇一摇相识,第三人多次表示自己是单身,并且炫耀自身经济实力对被告展开激烈的追求,被告误信第三人的甜言蜜语,芳心暗许,所以感情逐渐加深。”
“对被告而言,与第三人的交往属正常交往。
只是第三人隐瞒婚史,对被告进行欺骗。
10月9日晚,两人开房,第三人在办完事后才说自己有妻子,当时被告就大怒,表示要断绝来往,是第三人主动提出会和妻子马上离婚,然后迎娶被告。
由此可见,被告在与第三人交往中没有任何过错,没有违反公序良俗,也不应受指责。
过错在于第三人的不道德,其身为有妇之夫,却肆意欺骗被告感情。”
“二、第三人给予被告款项是第三人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合法有效。
被告撞破第三人有妇之夫之后,第三人为了挽留住伤心的被告。
主动提出给被告买房买车,以后一起生活。
被告多次表示不是贪图他的钱财,只是想找个能托付终生的意中人,要求第三人不要来骚扰她。
但第三人锲而不舍,主动将471万元转至被告账户上。
承诺赠送给被告,要求被告去买房买车。
该赠与行为发生在被告与前夫离婚后,且第三人赠与钱财的目的,也是为了日后双方结合的。
被告是成年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赠与的行为属真实意思表达。
因此该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应予保护。”
“三、被告收到款项后,是第三人主动联系,才一起去买房买车的,更加说明是第三人自愿赠与。
去年3月17日。
第三人主动开车前来,载着被告去深鹏宝创宝马4s店,且主动为被告挑选宝马640这款车。
该车共花费83万元,因被告与人合伙做工程亏本,该车已于前几周即今年1月20日作价58万过户给债权人抵债。
“至于买房,也是第三人主动联系开发商鹏锐地产公司,商量好深鹏湾1号的楼层和价格之后,才于去年3月17日带被告前去签订购房合同。
被告购买时支付首付款300万元。
去年3月至今年1月,共11个月被告支付了房屋银行贷款557896元,该房屋依法登记。
权利人为被告,并在建行深鹏山南支行办理了按揭。
因此,车子房子属被告个人合法财产,其有权自由处置。”
“四、关于原告认为第三人擅自处理共同财产,所说与事实不符。
被告有足够理由相信471万元是第三人的个人财产。
第三人在交往过程中多次提到其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开办电子厂。
收益丰厚,有钱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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