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武二十一年,蓝玉奉命率十万大军入漠北,追击北元势力,在捕鱼儿海(今贝儿湖),杀元太尉蛮子,元主脱古思帖木儿在逃亡途中为部将所杀。

北元的威胁不复存在。

洪武四年(1371),朱元璋命汤和、傅友德帅军分两路进击四川,仅用了几个月的时间,便攻克重庆、成都,夏主明昇降,夏政权覆灭。

洪武十四年(1381)九月,傅友德、蓝玉、沐英奉命出师征云南。

当年十二月,蓝玉、沐英攻克昆明,傅友德率军攻下乌撒,梁王在逃亡途中自缢而死。

翌年二月,大军攻下大理,云南全境悉平。

经过长期征战,朱元璋终于完成了统一大业,奠定了明皇朝的稳固统治。

明初各项制度的改革与确立朱元璋不仅在战争硝烟中创建了明皇朝,而且为了使朱明皇朝长治久安,他在政治、经济、军事、法律制度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这些改革措施对于整个明皇朝的统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朱元璋首先对国家官僚机构进行改革。

洪武初年,官僚机构基本上沿袭元代旧制。

洪武九年(1376),朱元璋首先宣布,在地方上废除元旧制——行中书省的制度,代之以承宣布政使司、都指挥使司和提刑按察使司三司,分别行使行中书省之职责,三司既相对独立,又相互牵制,以防止地方势力过大而闹独立性的可能。

是年,除南京直辖区外,全国共设立了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广西、四川、山东、广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十二个布政使司。

洪武十五年平定云南后,又增设云南布政使司。

布政使司下属二级:府(州)、县。

洪武十三年(1380),朱元璋从诛丞相胡惟庸入手,对朝廷机构进行了改革,废除了中书省和丞相制,朝廷政务改由六部分理,并提高六部的品秩,各部尚书直接听命于皇帝。

与政治改革相应,朱元璋在军事制度方面进行了较大的改革。

洪武初年,朱元璋便与刘基研究创立了明代特有的卫所制度:军籍世代沿袭,实行耕战结合,平时屯耕,战时出征;自京师至郡县,皆立卫所,在军事重地设卫,次要地方设所。

洪武十三年,朱元璋在废除丞相制的同时,也废除了统管全**事的大都督府,代之以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每府各设左右都督。

都督府负责军队的管理和训练,但无权调动军队。

逢有战事,由皇帝亲自任命军事统帅,兵部发布调令,都督府长官奉命出征。

经此改革,朱元璋把军权牢牢抓在自己手里。

洪武年间,还建立了严格的户籍制度。

洪武三年(1370),明皇朝开始推行户帖制度,规定:户帖“各书户之乡贯、丁口、名、岁,以字号编为勘合,用半印铃记”;“男女田宅牛畜备载”;“籍藏于部,帖给之民。

仍令有司岁计其登耗以闻”1。

户帖制度的实行,改革了元末户籍散失、赋役征发无据的状况,为明皇朝的赋役征收提供了依据。

洪武十四年,明皇朝又建立了黄册制度,它比户帖制度更为详细,管理也更为严密。

洪武二十年,又在全国范围内丈量土地,制成《鱼鳞图册》,用以核实田亩赋税,以防隐漏。

朱元璋十分注重法律的制定,洪武年间,曾颁行了《大明律》、《大诰》等一系列法典。

早在吴元年(1367),朱元璋即命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制定了《律令直解》,其后几经修订,至洪武三十年,编纂成《大明律》,正式颁行。

《大明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

它以唐律为蓝本,简于唐律而严于宋律。

朱元璋惩元代吏治之弊,对官吏的贪污罪惩治特别严厉。

《大明律》规定,官吏贪污钱财六十两以上,枭首示众,甚至有对贪赃者施以剥皮实草之刑。

朱元璋执法相当坚决,即使是皇亲国戚也决不姑息,驸马欧阳伦因贩运私茶触犯刑律,即被赐死;开国功臣汤和的姑父因隐田漏税而被治罪。

朱元璋致力于明朝法律的制定,欲给子孙留下一部“一字不可改易”的法典,用以维护明皇朝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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